(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上城区瑞蚕服饰商店、杭州瑞辉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瑞蚕服饰商店,杭州瑞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唐本全(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瑞蚕服饰商店。经营者:骆勇。被告:杭州瑞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成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瑞蚕服饰商店、杭州瑞辉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