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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海妮与范争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妮,范争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马海妮。委托代理人周志璞。被告范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妮与被告范争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妮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妮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退付原告马海妮119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