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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薛翠萍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薛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9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薛翠萍,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告薛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薛翠萍支付欠款人民币73,946.5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翠萍名下无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薛翠萍的养老金账户。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