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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陈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驻富平县张桥镇街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校校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56年3月20日,汉族,住富平县张桥镇巨贤村马王5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富平县张桥镇张桥初级中学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