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德森与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12号李德森,男,汉族,1947年10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怀明,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晨光国际小区7栋3门105室。法定代表人孙玥。原告李德森与被告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森的委托代理人张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农民工,在被告单位作保洁员,工作地点在恒大翡翠华庭小区。当时双方商定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4年10月8日,被告还不给开工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68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因此纠纷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证据2、被告公司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做保洁工,基本工资1600元,实际按出勤天数给付。证据3、7月-10月份考勤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考勤表,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680元。证据4、打卡机打卡明细表及考勤表,证明原告受被告指派在恒大翡翠华庭从事保洁工作具体的工作时间,该证据可以与证据3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工作的实际天数。因被告未到庭,故其丧失了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公司作保洁员,受被告指派到恒大翡翠华庭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月基本工资1600元,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被告拖欠了原告自2014年9月份工资212元、10月份工资468元,共计68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工资明细表、考勤表及打卡机打卡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用工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68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百斯特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德森拖欠工资款6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