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春华与鞠文军、张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华,鞠文军,张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华,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鞠文军,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兆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