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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与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袁家坝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时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徐彤晓,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铁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启明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桦支行)、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帆金属化工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帆控股公司)、颜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广发银桦支行诉鸿帆金属化工公司、四川启明星公司、鸿帆控股公司、颜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四川启明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发银桦支行诉四川启明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履行地在四川启明星公司所在地,且四川启明星公司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四川启明星公司所在地,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四川启明星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发银行银桦支行(甲方)与鸿帆金属化工公司(乙方)签订《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即为广发银桦支行所在地,广发银桦支行所在地在珠海市银桦路五洲世派街2号和世派街2号之一,属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启明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四川启明星公司上诉称,广发银桦支行诉四川启明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履行地在四川启明星公司所在地,且四川启明星公司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四川启明星公司所在地,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四川启明星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广发银桦支行起诉鸿帆金属化工公司要求清偿借款,并依据与四川启明星公司、鸿帆金属化工公司签订的《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合作协议》要求四川启明星公司对鸿帆金属化工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方签订的《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合作协议》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甲方(广发银桦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分别在其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合作协议》中对解决争议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由广发银桦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予以适用。根据级别管辖的要求,广发银桦支行所在地法院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启明星公司并未对上述合同约定提出任何异议,且本案另一被告鸿帆金属化工公司所在地亦在珠海市香洲区辖区内,即便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四川启明星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