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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章松方与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松方,刘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章松方,农民。被执行人刘继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松方与被执行人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25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