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健钧与被申请人赵鑫博、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钧,赵鑫博,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94号申请人:徐健钧,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组。申请人:赵鑫博,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组。申请人:王辉,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徐健钧、赵鑫博、王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健钧、赵鑫博、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赵鑫博、王辉于2015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连带给付申请人徐健钧借款本金2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徐健钧、赵鑫博、王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94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