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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军浩与腾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浩,腾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张军浩,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腾卫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浩与被告腾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浩撤回对被告腾卫东的起诉。撤诉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