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洪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岩,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岩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洪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日期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孙洪岩,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