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李某某之母。被告李某甲,系李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俏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