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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李某某之母。被告李某甲,系李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俏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