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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