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