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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娜和雅诉被告乌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和雅,乌仁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娜和雅,男。被告乌仁高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娜和雅与被告乌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娜和雅于2015年7月13日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和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和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娜和雅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