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娜和雅诉被告乌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和雅,乌仁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娜和雅,男。被告乌仁高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娜和雅与被告乌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娜和雅于2015年7月13日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和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和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娜和雅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