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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陈锦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陈锦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0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德杰。委托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被告:陈锦连,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陈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3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