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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陈刚、陈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陈刚,陈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振华,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陈刚,男,生于1968年1月17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陈玉琴,女,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与被告陈刚、陈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