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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钟小平与谢平超、徐沐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钟小平。被告:谢平超。被告:徐沐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亚明,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20号河畔人家第1#A座东号房。委托代理人:高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平与被告谢平超、徐沐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维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豆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