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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肄业,农民,住江油市大康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川B2H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江油市彰明镇儒林村5组时撞上村民李某某家彩钢棚,造成彩钢棚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明知李某某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47.2mg/100ml。经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赔偿李某某财产损失。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陈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川B2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江油市彰明镇儒林村5组地段时,撞上村民李某某家彩钢棚,造成彩钢棚钢管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明知李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47.2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邓某某系川B2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主。案发后,邓某某已赔偿李某某财产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处警工作台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江油市公安局彰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况;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存根、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15)毒鉴字第033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陈某处提取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浓度;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川B2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人为邓某某,陈某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8日止;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证明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事故现场情况;5、协议,证明事故发生后,车主邓某某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00元;6、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得知彩钢棚受损后,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报警的经过;7、证人李某贵的证言,证明陈某于案发当日午饭时饮酒的情况;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川B2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主,于本次事故后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00元;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于案发当日饮酒后驾驶川B2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撞坏彩钢棚的经过,以及因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某报警后,自己在现场等候处理的经过;10、陈某的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其基本信息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蒲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楚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