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敬高、杨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敬高,杨俊兰,孙敬烽,孙敬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州路西首。法人代表王立国,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孙敬高,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陵城区。被告杨俊兰,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陵城区。被告孙敬烽,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住陵城区。被告孙敬海,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敬高、杨俊兰、孙敬烽、孙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