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中原与陈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中原,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332号申请人刘中原。申请人陈爱。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刘中原、陈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中原、陈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刘中原一次性赔偿陈爱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2、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由刘中原承担。3、刘中原车损自负。4、本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亿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