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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中原与陈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中原,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332号申请人刘中原。申请人陈爱。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刘中原、陈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中原、陈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刘中原一次性赔偿陈爱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2、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由刘中原承担。3、刘中原车损自负。4、本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亿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