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与张凯信用卡透支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凯,男,1988年10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