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和平诉吴怀望、曾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和平,吴怀望,曾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胡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小芳,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怀望,男,汉族。被告曾再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和平诉被告吴怀望、曾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和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怀望、曾再华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康保第80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怀望、曾再华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