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圣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