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句保俊与刘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句保俊,刘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叶句保俊,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天,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句保俊与被告刘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想与被告私下解决,原告句保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保俊撤回对被告刘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保俊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