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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句保俊与刘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句保俊,刘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叶句保俊,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天,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句保俊与被告刘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想与被告私下解决,原告句保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保俊撤回对被告刘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保俊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