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光富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执行人李光富,男,生于1943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合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李光富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光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光富的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