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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明宇,宗桂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75号原告蔺明宇,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桂影,女,汉族,住紫光西路北侧、勺香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明宇与被告宗桂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