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丰翔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俞海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海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