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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79号原告周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24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