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79号原告周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24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