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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应光清、黄显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应光清,黄显玉,王湘信,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应光清。被执行人:黄显玉。被执行人:王湘信。被执行人: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湘信。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应光清、黄显玉、王湘信、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锦华公寓3幢6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绣山路锦华公寓2幢406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应光清,男,1952年5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旺增南巷61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205075611。被执行人:黄显玉,女,1957年1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旺增南巷61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01035627。被执行人:王湘信,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上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02130336。被执行人: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湘信。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应光清、黄显玉、王湘信、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锦华公寓3幢6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绣山路锦华公寓2幢406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猛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周猛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应光清、黄显玉、王湘信、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锦华公寓3幢6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日)。被执行人应光清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绣山路锦华公寓2幢406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