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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董玉林与吴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林,吴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林。被执行人吴云峰,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董玉林与吴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玉林依据(2014)绥北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云峰给付申请执行人董玉林工程款141,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于2015年2月2日予已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云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让其履行工程款141,3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吴云峰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吴云峰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董玉林申请撤销,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吴云峰,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