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琦与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庄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汉族,1972年1月生。被执行人庄建强,男,汉族,1971年11月生,住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肖庄**号。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徒辛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庄建强欠申请执行人王琦所有的借款本金双方自愿以1700000元进行结算,此款由被执行人庄建强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庄建强未按期履行,则需支付本金1850000元,并以本金18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损失,计算至被执行人庄建强还清之日止。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40元,由被执行人庄建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庄建强、将成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的商住楼(房屋产权证号为镇房权证徒字第84502832**号、84502832**号)三层、四层、五层,其中有证房产建筑面积1154.38平方米,无证房产建筑面积(阁楼)458.2平方米(使用权);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的无证房产(原辛丰镇五星小学的部分校舍、厂房等)建筑面积662.9平方米(使用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得价款134.144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金1869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到位标的金额本金1158694元(含评估费33000元、公告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28130元已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徒辛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