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晓伟,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伟。被执行人: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品。申请执行人王晓伟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4)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赔偿金共计33500.68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一品电子有限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