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利能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邱兵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利能盛化工有限公司,邱兵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利能盛化工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德艺,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兵弟,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厦门市利能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邱兵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1066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邱兵弟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x号房产,拍卖所得款项1191000元,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利能盛化工有限公司受偿42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瑞景名仕城x楼x单元x室已抵押给黄尊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