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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正华与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谭宗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华,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谭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镇江家岔村*组3-67,身份证号码:4224241955********。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秋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宗付,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湖北省施恩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正华与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谭宗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谭宗付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正华赔偿67587.84元;二、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应在17517.57元范围内对谭宗付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赔偿时应扣减其已替杨正华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谭宗付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正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我院交纳执行款7567.57元,我院已于2015年3月9日退给申请执行人杨正华。至此,被执行人约克夏环保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谭宗付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宗付在本院辖区内有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宗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正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绮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