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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张庆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张庆辉,苏州大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郏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69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孙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杏明、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8-7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庆辉。被告张庆辉。被告苏州大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10室。法定代表人张庆辉。被告郏勤。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小贷公司)诉被告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动画公司)、张庆辉、苏州大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广告公司)、郏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华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穗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郏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穗小贷公司诉称,2012年8月21日,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其向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00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18%。上述合同还约定被告泰山动画公司逾期还款,应按约定利率加付50%作为罚息;被告泰山动画公司违约致其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其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由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承担。被告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郏勤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按约向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发放了贷款3000000元,但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其请求判令:一、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罚息人民币708300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25000元。三、被告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郏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郏勤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为此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由原告向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00元的贷款,每笔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最高额借款合同》还约定了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付50%的利息。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郏勤、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郏勤、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为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在原告处办理的主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3000000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另查明,2012年8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泰山动画公司交付了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泰山动画公司为此在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借款年利率18%。借款后,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已陆续归还借款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8634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律师费125000元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现原告作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泰山动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经核算并结合原告的主张,上述期间的利息为538500元。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照原利率加付50%的标准计付罚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6%的标准计算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罚息于法不悖,经核算并结合原告的主张,上述期间的罚息为1033200元。综上,扣除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已经归还的人民币863400元,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尚欠付原告罚息7083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泰山动画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罚息708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月15日之后的罚息由于涉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确定为宜。原告表示律师费125000元不再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本案不再理涉。另,被告郏勤、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现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超出其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郏勤、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被告泰山动画公司、张庆辉、大山广告公司、郏勤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罚息人民币708300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郏勤、张庆辉、苏州大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3146元,由被告苏州泰山动画有限公司、郏勤、张庆辉、苏州大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55×××99。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人民陪审员  段莹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荣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