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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褚柏仁、钟慧丽与钟慧丽、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柏仁,钟慧丽,王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褚柏仁。委托代理人姚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慧丽。被告王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柏仁诉被告钟慧丽、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褚柏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慧丽、王德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柏仁撤回对钟慧丽、王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褚柏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