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