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海霞与牛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霞,牛贵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史海霞,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牛贵喜,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霞与被告牛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5日向原告史海霞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史海霞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银忠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振兴 代 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