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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海霞与牛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霞,牛贵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史海霞,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牛贵喜,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霞与被告牛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5日向原告史海霞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史海霞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银忠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振兴 代 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