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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周林、张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周林,张翠荣,吴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141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1幢113-115室。负责人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职业不详。被告张翠荣,职业不详。被告吴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被告周林、张翠荣、吴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林、张翠荣、吴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叙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