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志升与张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80-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升,张道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80-2号原告:谢志升,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侯小林,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兰,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志升与被告张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张道兰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南、石鼓路西翠微南园XX幢XX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82.76平方米)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以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道兰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南、石鼓路西翠微南园XX幢XX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82.76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