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洪军诉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军,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高洪军,男,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被告: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刘芷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军与被告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宏凯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