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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峰与刘伟、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刘伟,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60号原告:刘峰,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刘峰与刘伟、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峰自2015年7月3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