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国敏与张红明、戚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敏,张红明,戚燕芳,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凯祥热喷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敏,1977年11月1日。委托代理人:周旭涛。被执行人张红明。被执行人戚燕芳。被执行人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小海。被执行人杭州凯祥热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小海。申请执行人陈国敏与被执行人张红明、戚燕芳、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凯祥热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68527.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目前处于变现阶段。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1068527.78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22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