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任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甲,任某乙,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杜禹瞳,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杜禹瞳,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乐园,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任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任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杜禹瞳、王永坤,被上诉人任某乙,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乐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任某甲。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