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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知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与许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amsungElectronicsCo,许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69号原告: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Maetan-dong),129,Samsung-ro,Yeongtong-guSuwon-si,Gyeonggi-do,Korea[大韩民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三星路129(梅滩洞)]。法定代表人:KwonOh-Hyun(权五铉),该株式会社会长。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委托代理人:林晓蓉。被告:许斌。委托代理人:管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被告许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SamsungElectronicsCo,Ltd.(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卢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