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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军与曾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曾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陈军。被告曾向宇。现在化州市林业局工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曾向宇因资金不足,分别于2012年8月3日、2012年9月12日、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陈军借款10000元、15000元、23500元,合计共款485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在原告需要资金使用时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在半年多前已经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陈军遂于2015年5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曾向宇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曾向宇同意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计付利息给原告陈军。款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23500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从2015年5月28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林艳速录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