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国玉与敦煌市环卫局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翔,汪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汪亚翔。法定代理人肖金兰。被执行人汪国庆。申请执行人汪亚翔与被执行人汪国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汪国庆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国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账户60826300225134XXXX的冻结。2、扣划被执行人汪国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账户60826300225134XXXX上的存款705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帐户271303640902490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敦煌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玉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