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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岸区佳柒理发店与重庆美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岸区佳柒理发店,重庆美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3号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营者周池,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美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与被告重庆美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岸区佳柒理发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