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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翠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张道太、王忠、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吕翠华,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道太,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纪长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翠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张道太、王忠、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