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红太与杜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太,杜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红太,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1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杜哲,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太诉被告杜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洪太不能提供被告杜哲的准确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杜哲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李洪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秉柱审判员 唐灵霞审判员 马小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志 微信公众号“”